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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社会公开利用的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
(2000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2000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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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二、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资料。
三、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
四、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资料。
五、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航空物探资料。
六、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资料;
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县(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七、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遥感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八、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综合性海洋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资料;海洋(含海岸带)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大洋矿产资源调查和研究资料;极地地质调查、考察资料。
九、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引自:国土资源部2000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
关键词 江苏省地质资料馆 公益性 地质资料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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