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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社会公开利用的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

(2000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2000年第9号)
 
    一、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二、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资料。

    三、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

    四、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资料。

    五、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航空物探资料。

    六、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资料;

    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县(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七、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遥感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八、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综合性海洋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资料;海洋(含海岸带)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大洋矿产资源调查和研究资料;极地地质调查、考察资料。

    九、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引自:国土资源部2000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

关键词 江苏省地质资料馆 公益性 地质资料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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