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机密和地质资料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果地质资料分为公开和非公开两大类。非公开类地质资料分保密和保护两种情况。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目录。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省地质资料馆查阅、复制、摘抄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借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除需凭单位证明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查验确实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查阅馆藏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应持同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省地质资料馆按批准书限定的范围无偿提供查阅。
借阅保密期内地质资料,按《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借阅程序:交验证件;自查资料目录;填写借阅单;清点借阅资料;阅览室内查阅资料;阅完依序整理还原,资料借阅管理人员检查清点,注销借阅单;借阅者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五条
借阅馆藏地质资料,只能在省地质资料馆阅览室内阅读、摘抄,严禁将借阅的资料带出阅览室,不得自行对地质资料进行复制、拍照等。需复制时,由资料馆工作人员通过复印、照相、拷贝、打印等方式提供地质资料复制服务。
第六条 借阅者应爱护地质资料,不得涂写、注记、剪裁、拆散或损坏资料等。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借阅者需按实际借阅与受服务情况,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借阅者不得转借、转让、出售在省地质资料馆摘抄、复制的地质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使用者,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非法披露与传播。
第九条
借阅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地质资料借阅手续,做到业务熟悉,手续完备;坚守岗位,认真负责;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