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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 1.国家规划矿区内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矿种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3.开采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其他矿种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以及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矿种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 5.岩盐、芒硝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6.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 二、采矿权审批发证依据 1.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部分国家规划矿区换证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8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换发、颁发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2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6号); 5.《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矿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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