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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7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指标并将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建)划转地方安排的通知》(财建[2007]217号),现下达你市(县、区)2007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建)预算,预算科目列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14项“土地整理支出”。具体项目名称、项目预算等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及时开展和顺利实施,请接此通知后尽快办理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手续。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项目预算及项目内容。如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四、国土资源部在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时,对省申报预算数额进行了核减,具体核减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建)预算核减(增)情况及划转遗留项目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446号)执行。
五、鉴于该批项目已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其项目资金管理按现有办法及规定执行。以后省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按《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7]143号、苏国土资发[2007]391号)执行。
六、请各地结合历次项目实施检查情况,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新建项目再发生以往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1、2007年国家划转地方安排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细表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建)预算核减(增)情况及划转遗留项目问题的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土地 开发 计划 预算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