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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7年度省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通知
苏财农[2007]213号  苏国土资发[2007]365号
(2007年12月25日)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农[2006]223号、苏国土资发[2006]318号)、《关于下达2007年度省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88号、苏财农[2007]23号)精神,现将经审查后的2007年度省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下达给你们,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各市、县财政支农专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财政、国土部门接文后,要按照本次批复项目及时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加紧项目的实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农[2006]223号、苏国土资发[2006]318号)的具体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省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其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支出,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方可按规定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严禁各级、各部门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省财政厅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三、省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预算审查、决算审计、项目跟踪管理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委托(具体单位、联系方式另行通知)。相关费用分别按项目工程施工费的1.5%、0.5%、0.5%和业主管理费的30%计提,并列入项目预算,但不下达项目单位,由省级部门按合同拨付到接受委托的单位。

  四、本次项目建设期一年,2008年12月31日前必须实施完毕。项目开工前,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通知监理人员进场,超过建设工期后发生的延期监理费用,由各项目单位承担。

  五、项目实施期间的跟踪管理工作,委托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

  六、本次项目预算下达后,省财政厅将拨付项目预算资金的80%,其余20%经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一次下达。

  各市、县财政、国土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在预算执行、项目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附件:1 、 2007年度省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汇总表(不发市县) 2 、 2007年度省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明细汇总表(不发市县)

     3 、 2007年度省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表(发市县)4 、2007年度省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明细表(发市县)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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