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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339号
(2007年10月24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奖励实施意见(试行)》(苏国土资发〔2001〕18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7年度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条件和材料

  按照《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奖励实施意见(试行)》办理。今年申报的为2005-2006年度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国家投资和省投资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中土地开发项目面积1000亩以上;土地复垦项目面积3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面积3000亩以上;滩涂开发项目面积5000亩以上)。

  二、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1、“申报书”是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的主要材料之一,填写时需重点反映成果的科技创新和效益评价内容,文字简明扼要。申报书要求在网上填报和传送(省厅网址:www.jsmlr.gov.cn,办事大厅栏目,联系人:丁亮,025-86599716)。

  2、主要完成人必须本人签名。

  3、申报书打印一式两份,附件材料按照《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奖励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办理,与申报书一起装订成册,材料规范整齐,分别装袋,材料袋封面写明项目名称、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日期。

  三、   其他要求

  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要认真审查,并在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理由及等级,加盖公章后于2007年11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厅科技处。

  联系人:戴静芬,联系电话:025-86599739

  

     附件:1、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奖励实施意见(试行)

           2、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申报书(下载)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奖励实施意见

  (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整治技术水平,充分调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和科技人员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以及部、省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等有关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决定设立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评审组,隶属于厅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进行评选。

  第三条 按年度组织评选,范围为列入项目库、并通过省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四条 本奖设一、二、三等奖奖项。同时实行项目奖励机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规模:复垦项目300亩以上;整理项目3000亩以上;开发项目1000亩以上,滩涂开发项目为5000亩以上。

  二、项目设计科学,技术先进,具有一定的推广示范作用。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合理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评选标准

  一、科技标准:土地整治项目技术路线先进,项目的技术指标、技术手段均有科技创新内容,项目成果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作用。

  二、建设管理标准:项目按照田、水、路、林、村协调统一、配套设施完备的标准进行全面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有较好的项目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制度。

  三、资金利用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筹措到位,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良好。

  四、综合效益标准:项目实施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五、保护标准:对经过整理、建设后的高标准农田,制定并落实严格的保护措施,对其中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处会耕保处初审。

  二、专家评审。

  三、公示评审结果。

  四、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奖励决定。

  第八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申报书。

  二、项目科技创新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土地整治项目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及项目成果的各项技术指标;

  2、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

  3、项目成果在科技创新方面所达到的国内先进程度和在省内的示范推广作用。

  三、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报告。

  四、土地整治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实施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第九条 获得省土地整治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奖状、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其成绩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则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资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ОО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土地  科技  项目  表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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