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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自2002年省厅制定实施《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在我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根据部、省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新要求,省厅组织对《办法》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合理配置全省国土资源科技资源,发挥科技创新在江苏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一)省国土资源科技计划项目(指由省厅设立并出资的项目);
(二)国家、省(部、委)的科技计划项目,省厅直属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指由省厅统一申报,受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非计划项目,包括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厅直属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自主申报或自主设立的国土资源科技项目。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计划项目分为软科学研究、新技术应用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三类。
第四条
省厅每年面向社会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适宜招标的科技项目,按照招标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从事国土资源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请和立项、项目实施管理、经费管理、奖励管理四个方面。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的规定,省厅设立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 计划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七条 申请省国土资源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要突出前瞻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解决国土资源领域的重大或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国土资源领域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研究条件,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三)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八条项目应当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省厅每年根据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中心工作,发布《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计划项目指南》,项目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指南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专业领域,省厅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立项申请书、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和研究条件等进行论证,提出立项建议。以省国土资源行业教授级技术人才或“333工程”、“部百人计划、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对象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申请可优先安排立项。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论证建议,省厅根据全省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及科技专项经费情况,编制年度国土资源科技项目计划。招标的科技研究项目按照招标规定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方。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科技研究项目设计书或开题报告,报省厅审查后实施。
第十三条 省厅国土资源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与省厅签订项目合同书,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省(部、委)科技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项目,由各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向省厅上报,经省厅审核后推荐申报。
第三章 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处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重大项目的组织与协调;
(二)负责未完成项目的年度计划结转;
(三)制定年度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计划;
(四)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或主持项目评审、验收;
(六)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内容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二)办理和提交评审、验收所需的申请书、技术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协助完成评审、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厅科技处报送项目研究半年报和年报;因项目主持人变动、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需延期或中止项目研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厅科技处审核并报省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以评审、验收的方式结题。列入省厅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评审、验收,由省厅科技处负责。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因项目承担单位客观原因6个月内不能进行评审、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延期评审、验收申请报告,报省厅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科研成果报告(含其他形式成果);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非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需要列入省厅科技项目管理体系的非计划项目,原则上由省厅科技处负责对项目进行备案,接受委托组织项目鉴定。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所指项目在实施前应当到省厅科技处申请委托管理备案,否则省厅原则上不予组织鉴定和评奖。委托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委托管理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下达批文或任务书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所指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厅审查同意后组织鉴定。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的建议和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报告,在60日之内将研究成果(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电子文档)报省厅科技处备案,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和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按照省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05]306号)的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安排部分配套经费,用于资助本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列为省国土资源指令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由省厅在预算年度中拨付,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奖励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部(省)、省厅验收、鉴定和报奖的科技项目,应当经省厅批准立项或备案,未经批准立项或备案的项目,省厅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是经过综合技术评价(指评审、验收、鉴定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认定后,应用一年以上的研究成果。省厅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奖励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02]355号)、《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苏国土资发[2003]159号)》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科技 项目 办法 通知
抄 送: 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