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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泰兴市姚王镇官沟村村民徐某某与官沟村签订协议,租用该村集体土地10.53亩建厂房,租金2000元/亩.年。
2007年5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向其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但徐某某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建设厂房。泰兴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泰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15日。
2007年9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徐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其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0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4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4.3万元罚款。根据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建议,泰兴市纪委给予该案负有责任的姚王镇官沟村支书周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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