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6月至2004年2月,泰州市海陵区个体土方工程业主蒋顺义在未取得任何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小阴沟地块开采黏土资源并卖给数家砖瓦企业。2004年2月,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向蒋顺义下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蒋顺义仍继续开采。经依法鉴定,蒋顺义非法开采黏土资源量14.73万立方米,其中超出规划许可开采深度范围的黏土资源量6.04万立方米,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9.63万元。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蒋顺义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