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部门: 政策法规处
协办部门: 有关处室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二、工作内容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工作时限、程序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2、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确定受理的,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3、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复议申请书中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属于复议申请范围;符合60日复议申请期限。
2、被申请人要针对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提出书面答复,并提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结果
1、复议受理:受理,不予受理。
2、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终止。
3、复议决定: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