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采矿权审批办理指南
(2005年11月24日)

主办部门: 矿产开发管理处

协办部门: 规划处、地质勘查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二、工作内容

审查:

1、申请范围面积与批准划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2、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是否合理等;

3、矿区范围坐标及开采深度是否正确,有关资源数据是否吻合;

4、矿产综合利用情况;

5、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经济类型等是否正确,与有关资料是否一致;

6、协办处室提出意见的处理。

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与主办部门同时进行);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4、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一式4份)与标准

    1采矿权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统一印制);

3、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拐点坐标标定,并附国家

直角坐标,加盖申请人印章,比例尺为150015000);

4、工商营业执照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外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和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8、从事地下开采的应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

9、开采地热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10、开采矿泉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核发的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11、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2、申请开采煤矿的,提交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

13、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

的有关文件。

五、办理结果

1、同意:颁发采矿许可证;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 [打印页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