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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审批办理指南
(2005年11月24日)

主办部门:矿产开发管理处

协办部门:规划处、地质勘查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财务处

一、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2、《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二、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是否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是否无争议;

4、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1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与主办部门同时进行);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 政务中心递文起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4、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以下提供的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原件一式1份)

(一)《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

(二)转让申请人所必须附具的材料:

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

3、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4、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

5、矿产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

6、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

7、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8、勘查资金来源证明。

(三)受让人所必须附具的材料:

1、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必须附具的材料:

1)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资信证明;

3)委托勘查合同。

2、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探矿权受让人必须附具的材料: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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