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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调查备案办理指南
(2005年11月24日)

主办部门:矿产开发管理处

一、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二、工作内容

1、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调查条件;

2、审查勘查单位是否具备调查资质条件;

3、登记备案,发证。

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3、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2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2份);

3、  在有效期内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5、勘查工作计划、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7、  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件或复印件3份,若勘查区跨市、县的增加相应的份数);

8、交通位置图1份。

五、办理结果

1、同意:颁发地质调查证书;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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