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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理指南
(2005年11月24日)

主办部门: 地质勘查处

一、依据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

2、《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二、工作内容

1、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审查地质勘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是否合理、人员数量、水平是否符合所要从事的地质勘查工作的要求;

3、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装备、仪器是否适应所承担的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

4、审查有与所承担的地质勘查工作相适应的资金。

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项,呈报厅领导签批;

3、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新立申请必要文件: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新立)(原件:1 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13、承诺书(原件:1份)。

(二)变更申请必要文件: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变更)(原件:1份);

2、《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3、承诺书(原件:1份)。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法人合并或分立

1、法人合并或分立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法人易名

1、法人易名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住所变更

1、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增加、减少资质类别

1、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3、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5、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6、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7、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8、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9、各类三年地质勘查工作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勘查工作未发生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证明文件(原件:1份)。

涉及多项变更的,应当综合各项变更情况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

(三)补证申请必要文件: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补证)(原件:1 份);

2、“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作废声明”证明文件(报纸:1份);

3、承诺书(原件:1份)。

补充文件:

1、未遗失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

2、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原件:1份)。

五、办理结果

1、 同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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