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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办理指南
(2005年11月24日)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规划处、地籍管理处、财务处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工作内容

审查:

1 、建设用地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还是国务院审批;

2 、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 、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4 、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5 、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6 、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是否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是否附具听证笔录。

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 、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 、规划处、地籍管理处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与主办处室同时进行);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审批;

4 、财务处工作时限: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财务处自收到主办部门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

5 、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 3 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 、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发文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2、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3 、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

4 、建设拟征 ( ) 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 、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 、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9 、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听证笔录。

五、办理结果

1、同意:用地审批权限属省政府的,由省厅发函批复;用地审批权限属国务院的,由省厅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核;

2、不同意:退件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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