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结果予以公告。
江苏省各地质勘查单位所持原《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自颁发新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之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公告表 (下载)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