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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查江苏利港电厂四期工程厂址下有无压矿情况的请示》(利电计字[2006]54号)收悉。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土资发〔2001〕116号)的要求,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专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江苏利港电厂四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等资料,对拟建项目范围内及周边地区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勘查等成果及有效矿业权等资料综合分析研究,出具鉴定报告,其结论为:
一、拟建的利港电厂四期工程厂址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区以西利港镇境内。厂址北临长江,位于长江江阴河段相对稳定地段,长江深水航道靠近南岸,对岸是靖江县。从长江大堤向南约2千米为利港镇。电厂距江阴市约17千米,距无锡市约55千米,距常州市约20千米。厂址周围地势平坦,平均海拔高度为4.1~4.3米。
二、拟建项目厂址处于长江南岸长江三角洲平原河漫滩上,地表为大面积第四系全新统沉积物所覆盖,第四系之下下伏白垩系浦口组地层。
拟建项目厂址附近目前尚未发现具工业价值矿产资源,厂址东南侧外江阴复背斜构造部位经地质勘查发现有煤、石膏、泥炭、石英砂岩等矿床,分布在拟建项目厂址外铡约11~27千米处,远离拟建项目,未被压覆。
三、综上所述,拟建项目(江苏利港电厂四期工程厂址)未压覆已发现的重要矿产资源。
四、建议:
1、拟建项目地处长江三角洲平原区,其上沉积的海陆交互相地层中一般蕴藏有浅层天然气,应注意评价其中蕴藏的浅层天然气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影响。
2、拟建项目属重要工程项目,应按国务院第349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要求,向江苏省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勘察等地质资料。
我厅原则同意以上意见,专此函复。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六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
压覆 函
抄 送: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省地质资料馆、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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