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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镇江市2009年度第1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
苏政地〔2009〕1022号
(2010年3月17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镇)地呈字[2009]第55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等业经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南山风景区鹤林社区0.663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49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南山风景区鹤林社区的0.562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同意你市将国有农用地0.7609公顷(其中耕地0.50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20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072公顷(转用农用地1.4242公顷、征收土地1.2261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有关供地情况请经由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О一О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建设用地 镇江 通知

抄送: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镇江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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