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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连云港市2009年度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
苏政地〔2009〕991号
(2010年3月17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连)地呈字[2009]第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等业经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新浦区花果山乡当路村、前云村5.615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32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新浦区花果山乡前云村的0.974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21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同意你市将国有农用地17.0781公顷(其中耕地2.74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05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3.7278公顷(转用农用地22.6939公顷、征收土地6.5927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有关供地情况请经由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О一О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建设用地 连云港 通知

抄送: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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