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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江阴市衡山路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
苏国土资地函[2008]0318号
(2008年10月7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澄土建)地呈字[2008]第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及供地方案等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江阴市将申港街道于门村,夏港街道长江村、普惠村、三元村、夏东村、新沟村的7.9965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7.30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申港街道于门村,夏港街道长江村、三元村、夏东村、新沟村的0.977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905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同意江阴市使用位于夏港街道普惠村的0.013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1777公顷(转用农用地7.9965公顷、征收土地9.1647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江阴市衡山路工程建设。

    二、请江阴市、兴化市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确保用于补充的7.3072公顷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三、江阴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征(占)地批后实施工作,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占)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被批准的供地方案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有关供地情况请经由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江阴 用地 通知

抄  送: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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