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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扬)地呈字[2008]第31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等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扬州市将西湖镇经圩村、司徒村、中心村18.342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3.24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西湖镇经圩村、司徒村、中心村的23.362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793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1.8842公顷(转用农用地18.3422公顷、征收土地41.8842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市建设。
二、请扬州市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确保用于补充的13.2447公顷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三、扬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有关供地情况请经由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扬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扬州 用地 通知
抄 送: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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