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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宿迁市2008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
苏国土资地函[2008]0038号
(2008年6月11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宿)地呈字[2008]第8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等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宿迁市将陆集镇河塘村、兴隆村,顺河镇卓圩村11.889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1.8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陆集镇河塘村、兴隆村,顺河镇卓圩村的2.216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4.1059公顷(转用农用地11.889公顷、征收土地14.1059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宿迁市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确保用于补充的11.899公顷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三、宿迁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有关供地情况请经由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宿迁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八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宿迁 用地 通知

抄  送: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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