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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镇江市丹徒区高资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通知
苏国土资地函[2007]0419号
(2007年12月21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徒)地呈字[2007]第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等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勤丰村、正东村的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03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以上批准建设用地2公顷(转用农用地2公顷、征收土地2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

    二、请镇江市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确保用于补充的1.0391公顷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三、镇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

  四、同意镇江市人民政府将批准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丹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用于高资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有关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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