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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泰)地呈字[2007]第5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等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泰州市海陵区将城东街道鲍坝村、花园村、孙金村,城西街道九里村、任景村,京泰路街道老东河村的20.5449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0.54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城东街道鲍坝村、花园村、孙金村,城西街道任景村,凤凰路街道新胜村、振兴村,海陵工业园区北马村的6.277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1532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同意泰州市海陵区将凤凰集团公司使用的9.8335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使用3.1730公顷国有未利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0.9825公顷(转用农用地30.3784公顷、征收土地27.9760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3.0065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泰州市和兴化市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确保用于补充的20.5449公顷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征(占)地批后实施工作,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占)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有关供地情况请经由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泰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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