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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500MW太阳能光伏产业垂直一体化产品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苏国土资函〔2008〕223号
(2008年4月22日)

国土资源部: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500MW太阳能光伏产业垂直一体化产品项目用地预审,我厅对该项目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了初审,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系外资企业,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拟建的500MW太阳能光伏产业垂直一体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省“十一五”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项目总投资估算49148万美元。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镇,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项目用地选址区域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根据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征地费用最低标准,该项目选址范围内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3元,项目用地所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已按照要求全额纳入该项目投资概算。

  四、按照建设用地指标和该项目拟定的建设内容、规模,该项目申请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9.6804公顷之内。

  特此报告,请予审纳。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八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工业  用地预审  初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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