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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迁建工程用地预审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已经省发改委批复(见苏发改投资发〔2006〕762号)。
二、项目用地拟选址邳州市炮车镇,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该项目用地规模应控制在2.5
公顷以内。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由用地单位按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工程总投资概(预)算中。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27号令)及《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迁建工程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两年)。
接文后,请你们依据本意见依法做好项目总体规划及设计方案的论证和报批;协助有关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定点工作,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用地报批及供地手续。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六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行政 用地预审 意见 抄 送: 省发改委,徐州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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