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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第五条第二款: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必须做好环境治理工作。采矿权人应当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局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146号)第六条:保证金由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收取,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取的保证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予返还的保证金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征收标准:3-9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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