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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
(2006年7月10日)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关于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涉〔1995〕155号)第一条第7项: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是指因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用土地变为建设和经营用地,因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抵押、合并、分割等而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建设用地用途发生变更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转让,按规定须进行确权和变更登记而收取的专项业务费用。

根据苏价房[1997]466号、苏国土计[1997]153号文规定,只发生权属变化的土地不得收取用途变更费。

征收标准:1、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区范围内1-2元/平方米;

          2、县城以下、新征用土地时0.5-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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