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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2006年7月10日)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省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第二条第(一)款:从国家、集体企业(单位)和个人非农业建设征(拨)占用土地每亩加收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时收取。

苏政办发[1995]62号

征收标准:

1、苏、锡、常:2400/亩

2、宁、镇、扬、通、泰:2000/亩

3、徐、淮、盐、连、宿:160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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