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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2006年7月10日)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关于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1994)183号、苏价涉(1994)第306号、苏土计(1994)128号)第三条:经国家和省批准收取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以外的各类非农业生产经营及其它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和集体逐年交纳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苏土计[1995]63号、苏价涉[1995]155

征收标准:1、苏、锡、常:0.2-0.7/平方米.年

2、宁、镇、扬、泰、通:0.15-0.5/平方米.年

3、徐、淮、盐、连、宿:0.1-0.3/平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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