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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006年7月12日)

征收种类:许可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节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征收标准:8-4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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