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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预算中并有保障;
6、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7、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