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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 、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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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划处、地籍管理处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与主办处室同时进行);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审批;
4 、财务处工作时限: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财务处自收到主办部门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
5 、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 3 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 、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发文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