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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结。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 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部门意见送主办部门(与主办部门同时进行);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4、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