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
 
探矿权审批办理指南
(2005年11月24日)

主办部门:矿产开发管理处

协办部门:规划处、地质勘查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财务处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二、工作内容

1、审查矿产资源勘查申请;

2、对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3、矿权设置情况的调查;

4、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5、颁证情况向部、市、县备案。

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与主办部门同时进行);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4、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2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2份);

3、  在有效期内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5、勘查工作计划、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7、  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3份,若勘查区跨市、县的增加相应的份数);

8、交通位置图1份;

9、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勘查许可,应出具缴纳评估的探矿权价款证明(复印件1份)。

五、办理结果

1、同意: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 [打印页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