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部门:矿产开发管理处
一、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二、工作内容
1、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调查条件;
2、审查勘查单位是否具备调查资质条件;
3、登记备案,发证。
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3、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2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2份);
3、 在有效期内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5、勘查工作计划、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7、 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件或复印件3份,若勘查区跨市、县的增加相应的份数);
8、交通位置图1份。
五、办理结果
1、同意:颁发地质调查证书;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