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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采区内开山采石审批办理指南
(2005年11月24日)

主办部门: 矿产开发管理处

协办部门: 规划处、地质环境处

一、依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

二、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属省政府批准的禁采区范围;

2、是否属禁采区内需要保留矿山或矿山环境整治、修复。

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4、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省政府办公厅办文单;

2、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

五、办理结果

1、同意:会审会签后形成正式文件。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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