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部门: 矿产开发管理处
协办部门: 规划处、地质环境处
一、依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
二、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属省政府批准的禁采区范围;
2、是否属禁采区内需要保留矿山或矿山环境整治、修复。
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4、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省政府办公厅办文单;
2、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
五、办理结果
1、同意:会审会签后形成正式文件。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