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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办理指南
(2005年11月24日)

主办部门:矿产开发管理处

协办部门:地质勘查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一、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二、工作内容

审查:

1、采矿权属是否清楚,是否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

2、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政务中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与主办部门同时进行);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4、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四、申报资料(一式4份)与标准

(一)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共同提供: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统一印制);

3、采矿权转让合同书或协议书;

(二)转让申请人提供: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材料;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国家出资的,提交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三)受让人提供:

1、受让人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2、受让人按原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承诺。

五、办理结果

1、同意:审查批准后,下发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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