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部门:地质环境处
一、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
二、工作内容
审核:
1、申请人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和所有制性质;
2、申请人的技术负责人及有关职级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主要技术人员及主要技术设备;
4、申请人的管理水平,质量监控体系及近几年工作业绩;
5、申请监理的监理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 政务中心”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3、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资质申请:
(1)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资质升级:
(1)资格升级申请表;
(2)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业务手册。
3、资质年检:
(1)资格年检申请表;
(2)《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和《业务手册》。
五、办理结果
1、审批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发给资格证书。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