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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办理指南
(2005年11月24日)

主办部门:地质环境处

一、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

二、工作内容

审核:

1、申请人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和所有制性质;

2、申请人的技术负责人及有关职级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主要技术人员及主要技术设备;

4、申请人的管理水平,质量监控体系及近几年工作业绩;

5、申请监理的监理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三、工作时限、程序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 政务中心”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政务中心”递文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厅领导签批;

3、分管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资质申请:

1)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资质升级:

1)资格升级申请表;

2)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业务手册。

3、资质年检:

1)资格年检申请表;

2)《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和《业务手册》。

五、办理结果

1、审批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发给资格证书。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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