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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2006年7月12日)

征收种类:许可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2号)。

征收标准:苏北(徐、淮、盐、连、宿)9元/平方米

          苏中(扬、通、泰、)11元/平方米

          苏南(宁、镇、苏、锡、常)1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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