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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费
(2006年7月11日)

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四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苏价房[1999]134号

征收标准:1、党政机关等:每宗地10元;

2、企业等: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单位:2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生经营的,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私房,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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