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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使用费
(2006年7月10日)

征收种类:许可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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