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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会员单位、土地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估协发〔2007〕17号)的规定,经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就2007年度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1、2002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证上未注明有效期限);

  2、2003年换发新证的人员(证上未注明有效期限);

  3、截止2007年以前未能及时参加当年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4、2006年换证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未予换证,但在本次上报前补足100学时的土地估价师;

  5、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

  二、换证受理时间

  省土地估价协会受理换证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15日。请各单位将需换证人员登记表、照片等有关资料于7月15日前报送省土地估价协会,其中土地评估机构的由各机构报送,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由各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报送。逾期将不再受理申请换证事宜。

  三、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截止时间

  根据我省情况,培训学时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如中估协换证工作推迟,学时截止时间是否顺延,按中估协的意见执行。

  四、换证经费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40元。

  五、换证要求

  (一)执业土地估价师严格执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第8条“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5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的规定,不满100学时的不予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2002年取得证书的人员本次换证继续教育必需满100学时;2003年换发新证(发证日期前标有“换”字样)的人员,本次换证继续教育需满65学时。

  (二)非执业(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应先办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申请换证。今后应积极以多种方式参与继续教育活动,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

  如以上人员取得估价师资格后,还未办过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者,这次可一并申请办理,并在换证登记表上的继续教育证书号一栏内注明“本次一并办理”字样。办继续教育培训证书需交2寸彩照1张,证书工本费每本40元。

  (三)凡属本次换证对象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换证登记表(见附件一),连同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在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到省协会。在换证登记表的相片粘贴处贴相片时不宜过牢,以不脱落为宜,中估协在办证时需揭下其中一张贴在证书上。换证登记表请按表样的格式、规格填写,内容要求一律打印,换证登记表上一定要加盖单位公章。

  (四)凡经审核查实,申请换证人员在两家和两家以上机构执业、在估价活动中不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者,省协会将列入不予换证人员名单,并注明理由,上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五)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将此通知告所辖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本机关有关人员、所属单位,并协助做好换证人员有关情况的审核工作。

  六、其他

  (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长法李云

  联系电话:(025)83398575 (025)83396796(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路43-8号410室

  邮政编码:210024

  (二)汇款方式

  1、银行汇款

  开户行:南京市建设银行北京西路分理处

  银行帐号:32001594052050000417

  2、邮局汇款:南京市北京西路邮局

  (三)此通知同时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告,有关人员可在网站查询。

  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估协发〔2007〕17号)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资格证书换发通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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