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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8〕253号
(2008年8月29日)

各地勘单位、各地质资料汇交人: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本通知下发后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应按《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规定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三、省厅将按《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组织重大地质工作项目的最终档案验收。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地质资料档案规则通知

抄送: 省地勘局、省有色地勘局、省煤炭地质局,省地质资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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