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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地热、饮用天然矿泉水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338号
(2007年10月2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精神,加强地热、饮用天然矿泉水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省厅决定全面开展地热、饮用天然矿泉水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热、饮用天然矿泉水储量动态监管的要求

  1、全省开展地热、饮用天然矿泉水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之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开采储量年报为依据。

  2、开采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储量动态监测、不提交开采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地热、饮用天然矿泉水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要求

  1、每口井(泉)需配精确的水表和水位、水温测量设备,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动态监测资料数据库;

  2、每口井(泉)开采动态实行定时监测,确保数据准确:

  (1)水量观测:按每月水表运行数,记录在年度动态监测情况汇总表内;

  (2)水位观测:每月月底或月初监测一次,分别在开泵前和停泵前观测静水位、动水位埋深,测量控制精度0.01米;

  (3)水温观测:与水位观测同步,观测井口水温和气温,测量控制精度0.1℃;

  (4)水质动态监测: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水质检测分析每年至少一次。

  三、地热、饮用天然矿泉水开采储量年报的编制

  1、开采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储量动态监测,在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矿山本年度的井(泉)动态监测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并编制《开采储量年报》(见附件2)。

  2、开采储量年报包括:批准的允许开采量;当年开采量;开采过程中水位、水温、水质变化情况;尾水排放情况;开采中的主要问题;利用方向及经济效益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开采量;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情况。

  四、地热、饮用天然矿泉水开采储量年报的审查和公布

  1、送审:企业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矿产资源储量年报》报送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2、初审: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在收到送审报告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报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

  3、审查: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抽查、公布: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安排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井(泉)动态监测情况年度汇总表(点击下载)    2、井(泉)开采储量年度报告(点击下载)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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