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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88号)以及《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59号)精神,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计划项目的管理,完善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成果绩效评估制度,省厅决定建立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含国土资源大调查、国家矿补费、国家危机矿山、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资金投入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以及省财政地质勘查补助项目,均须执行(半)年度报告制度。
凡在江苏省国土资源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地质勘查资质单位,自2001年度起,承担江苏省辖区内国家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基础性地质(含生态地球化学、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和矿产勘查未结题、未经成果验收的项目,务请填写《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半)年度报告表》(见附件)。
二、各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级财政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项目应与省国土资源地质勘查主管部门数据库保持一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向省厅申请,并按省厅核准意见执行。
新开、续作项目,按照设计审查意见书,精心组织野外调查、勘查施工,及时申请验收,按时编写成果报告。省厅将不定期按项目设计书的要求,对执行技术标准、工作进度及质量进行野外抽查。
三、对国家与省级财政矿产勘查项目未按项目设计审批意见认真实施、野外调查懈怠、不汇交成果的地勘单位,原则上不得继续申报承担国家和省级财政矿产勘查项目。
四、各地勘单位应编写本单位项目实施工作小结。
五、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半年报于7月15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部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六、《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半)年度报告表》表式的下载。请登陆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www.jsmlr.gov.cn“政务公开”栏。
联系人:陈汉永电话:025-86599681
传真:025-86599681 电子信箱:chy.420@163.com
附件: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半)年度报告表
二○○七年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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