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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消耗资源量挂钩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8〕218号
(2008年7月30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省逐步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消耗资源量挂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消耗资源量挂钩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国土资源厅决定2008年先在煤炭矿山企业试点,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消耗资源量挂钩,采用的方法是根据矿山的开采回采率系数计征补偿费。

  二、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采用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上半年复查,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数据。实际开采回采率,采用经验收通过的2007年储量动态监测的数据。

  三、开采回采率系数按照“当年用上年”的原则使用,即当年补偿费征收用上一年的开采回采率系数,逐年进行调整。

  四、其他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暂时仍按原征收方式进行。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消耗资源量挂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抓紧做好对其他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确认工作,为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  储量  补偿费  挂钩  通知

抄送:  有关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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