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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项目用地的依法报批,实行用地审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和地籍等各业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规程》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资料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统计的依据。要做好业务衔接,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成果上报前,需经当地地籍管理业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确保项目用地界址点与相邻宗地的地籍资料相协调,并使用地范围、界址、地类面积等能满足变更调查的需要。
三、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地籍管理业务机构依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的图件、数据资料及时做好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年度统计等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本《规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的肓关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我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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