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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土计〔1995〕63号 苏价涉〔1995〕155号
(2006年6月22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分别以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第219号、苏土计(1993)154号和苏财综(94)183号、苏价涉(1994)第306号、苏土计(1993)128号公布各地执行。为了使全省土地系统的收费工 作规范化,现就各项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加强土地收费管理。

1.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是指因建设需要新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办理征用、划拨和使用土地手续,领取用地批文前向土地管理部门应缴纳的一种费用。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按征(拨、使)用土地时所发生的经省以上批准及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税不进入基数)总额的2-3%收取(在基数难以计算时可按土地最低保护价计收)。其中,省辖市城区内国有土地按2%收取,其余均按3%收取。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最终负责审批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2.土地出让业务费

土地出让业务费是指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提取的业务费用。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及同级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总费用中提取2%作为业务手续费。征后即行出让的不收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收缴办法同“征地管理费”。

3.临时用地管理费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以及在城乡从事各类经营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国有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的管理费用。标准为国家集体建设临时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1.5元;城乡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每年每平方米2-3元。

临时用地管理费由县(区、市)、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城乡居民破墙开店或新申请批准的营业用地(宅营合一的,以营业面积计算。原有宅地不退,又新占地进行经营活动的,以占地总面积计算),视同为临时用地,应按年收缴临时用地管理费。对水利、交通工程临时用地,公安部门在县城以上的道路旁、广场等地安排的临时停车场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确定的早晚集市用地,经土地部门核准后免交临时用地管理费。根据物价、土地部门新的要求进行试点的市、县(区)临时用地收费管理办法另作规定。

5.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费

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费是指城乡居民在占地建房时按规定应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的业务费用。按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苏北(徐、淮、盐、连)每平方米0.3元,每户最多不超过50元;苏中(宁、镇、扬、通)每平方米0.4元,每户最多不超过55元;苏南(苏、锡、常)每平方米0.5元,每户最多不超过60元。

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费由县(市、区)、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为农村“五保户”建房用地,免交管理费。

6.土地登记费

土地登记费是指对原用地进行地籍测量、调查、验线、登记和发证时收取的费用。一般按宗地收取,对同一地块内有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的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收费标准按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第219号、苏土计(1993)154号文执行。

土地权属界址桩钉等费用按省物价局、土地局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登记费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土地登记费和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在同一宗地块上不得同时发生。

7.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

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是指因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用土地变为建设和经营用地,因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抵押、合并、分割等而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建设用地用途发生变更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转让,按规定须进行确权和变更登记而收取的专项业务费用。标准为:在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区范围内执行每平方米1-2元;在县城以下、新征用土地时执行每平方米0.5-1元(各种经营性用地和收费站、所一般应按高限收取)。

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或办理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时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它是一项专用业务经费。对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农民住房建设用地以及敬老院、孤儿院、幼儿园、各类全日制中、小学、福利院等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需减免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的,报省土地管理局审批。

8.土地荒芜费

土地荒芜费是指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而不用超过半年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户放松管理造成土地荒芜而应交纳的费用,标准为每亩600-2000元。此项费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对超过两年以上的,除收取荒芜费外,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9.土地复垦保证金

土地复垦保证金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征用农田保护区、菜田,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前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的费用。标准为每窗2000元。此项费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能承担复垦任务的,经检查、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不能承担复垦任务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10.固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需要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国家一次性交纳的费用(原拆原建不扩大用地面积的除外)。标准为:城镇国有土地,每平方米30元;国有荒山、荒滩、荒地(不含采煤塌陷及采矿挖废土地),每平方米7.5元;城镇以外的其他国有士地,每平方米15元;党、政、军机关,非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办公房、职工住房用地,暂免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此项费用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分级负责收取,并按规定上交财政。

对于划用撤销村组建制后剩余的国有土地,除了按照征用程序办理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外,应照章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11.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对在城镇、独立工矿建成区以外的各类非农业生产经营及其它用地以及在城镇、独立工矿建成区内尚未开征城镇固有土地使用税的各类生产经营等用地收取的一项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苏州、无锡、常州市每年每平方米0.2-0.7元;南京、镇江、扬州、南通市每年每平方米0.15-0.5元;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市每年每平方米0.10-0.30元。自批准之日起连续超过六个月不按原设计进行工程建设的用地,按上述标准的1-4倍加收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党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及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用地;铁路、公路、水利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含测量标志用地);农民宅基地等免缴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经营性用地除外)。临时用地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此项费用由县(市、区)、镇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所收取的各种费用,仍然按照苏土计(1992)70号文件规定的分成比例实行省、市、县(区、市)分成。县、乡如何分成,由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加强对土地收费的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从事土地收费,应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要明确土地收费专职管理员,尽快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业务工作与土地收费的衔接,上报审批用地的资料必须有财会人员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并加盖财务审核专用章。各级土地财务收费人员要努力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各项收费规定。对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地不得擅自更改。对二年以上(含二年)不执行土地收费规定的,拒绝缴费的,由土地部门强行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未按规定缴足土地税费的,作违法用地处理。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各种收费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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