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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统一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土资调发〔2008〕5号
(2008年4月15日)
文本框: 文件

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要求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你们严格遵照通知要求,统一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中的面积计算方法及有关参数。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要求的通知》 (点击查看)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ОО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土地  调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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